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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指南

信息来源于:荔波信息港 发布时间:2009/7/2

一、结婚登记
(一)申请结婚的条件。
1、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县的居民;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汉族年满22周岁,女汉族年满20周岁,当事人男少数民族年满20周岁,女少数民族年满18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医学签定禁止结婚的;
6、双方自愿结婚。
(二)所需要证件。
1、本地(内地)居民。
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寸双方合影照片2张;再婚者需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配偶死亡证明。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港澳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居民身份证;
(3)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关系的声明。
3、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离婚登记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县的居民;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本地(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所需要的证件。
 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单人1寸照片各2张。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三、补领婚姻证件
(一)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条件。
(1)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县的;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原始登记档案在本县或由原登记地出具证明。
(二)所需要的证件。
办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双方提交个人申请、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照片。
四、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五、收费标准
1、结婚证 9.00元
2、离婚证 9.00元
六、办理部门、服务电话及地址
办理部门:荔波县民政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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