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申报、审批及再生育《生育服务证》送达程序
信息来源于:荔波信息港 发布时间:2009/7/2
一、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的女方户籍所在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
(二)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三)男方是异地户籍的,需出具其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四)二等甲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伤残证》或相当《因公伤残证》以及证明材料;
(五)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明;
(六)井下作业人没单位证明;
(七)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八)烈士独生子女证明;
(九)夫妻双方再婚前的《离婚证》或县以上人民法院离婚案《民事调解书》。
四、申请人相关材料经乡(镇)计生办审查核实后,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再生育管理小组审批。
五、再生育管理小组在30天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所在乡(镇)计生办。
六、乡(镇)计生办应将《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制作副本备案,原件在5个工作是内送达申请者本人。
七、县再生育管理小组每次审批后,将申请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审批结论等资料制作副本报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相关资料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