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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扶养费征收程序

信息来源于:荔波信息港 发布时间:2009/7/2
一、社会扶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二、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应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填写《调查笔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
三、确认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社会扶养费的决定,填写《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
四、《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应由作出征收决定的部门指派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五、《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从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扶养费。
六、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扶养费有困难的,可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部门申请分期缴纳。
七、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不服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或起诉。
八、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扶养费后,收缴的部门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扶养费收据。
九、执行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现行生育政策
城镇汉族居民当前只能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当前只能生育两个子女;农牧民汉族居民当前只能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当前只能生育三个子女。有特殊情况的须审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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