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信息来源于:荔波信息港 发布时间:2009/7/2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凡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村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四)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凡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村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四)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